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同盛缘土特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502MA1772412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高城路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白山市监罚〔2024〕19号
当事人销售的人参的鉴定证书排版、格式、内容与市场现存真实鉴定证书基本相同,且证书上还写明了检验机构名称、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普通消费者无法辨别鉴定证书真伪。2024年6月24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印发《关于联合开展人参鉴定市场排查整治的工作意见》,指出“目前我省7家(外省27家)机构具有“CMA”人参鉴定资质,鉴定证书没有标注具有资质的机构名称,可直接认定为虚假证书,如发现涉嫌冒充鉴定机构证书的,由合格评定处协助查询。”当事人销售的人参的鉴定证书的鉴定机构均不在我省7家和外省27家具有人参鉴定资质的机构名单中,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伪造鉴定证书的人参。
经吉林省人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当事人销售的51盒外包装盒标注“野山参”的人参均不符合生晒野山参标准,其中编号为5、37、40、44、47的5颗人参鉴定结果“年限不足十五年”,编号为50、51的2颗人参鉴定结果“为生晒移山参”,剩余44颗人参鉴定结果“有粘接,年限不足15年”,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予以认可,未申请复检。认定当事人经营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人参,经营粘接人参,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人参。
经查,当事人购进和销售上述产品时,产品价格是依据规格和外包装材质进行定价,与产品证书内容无关。购进时,上述产品均自带证书和外包装,当事人销售时,也是将人参、证书、外包装盒作为一个产品整体销售。为方便统计计算,执法人员对送检的外包装盒标注“野山参”的51盒人参进行分类,各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45cm红色皮盒80元/盒、50cm深黄色皮盒90元/盒、60cm深黄色皮盒125元/盒、60cm红色皮盒125元/盒、60cm棕色皮盒125元/盒、80cm红色皮盒240元/盒、80cm棕色木盒240元/盒。认定当事人销售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货值金额为480元;销售拼接人参的货值金额为5075元;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货值金额为410元。由于当事人从购进到销售未对产品进行任何加工处理且无法认定当事人已销售的人参具体情况,认定无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无法认定当事人经营假冒人参、经营劣质人参的违法所得。
依据《关于联合开展人参鉴定市场排查整治的工作意见》文件要求,当事人销售的部分人参产品伪造鉴定证书。依据吉林省人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结果,当事人经营品种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人参货值金额为480元,经营拼接人参的货值金额为5075元,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人参货值金额为41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假冒人参的货值金额为5555元,经营劣质人参的货值金额为410元;无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经营假冒人参、经营劣质人参,销售的人参伪造鉴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三条,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加工经营假冒人参产品;2.没收假冒、劣质人参51盒;3.罚款22000元。
22000.00元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