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郭道镇天庆烟酒副食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天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31MA0MT7EE85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郭道镇向阳村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源市监郭罚[2023]65号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过期食品如下:“康师傅卤香牛肉面”10袋,净含量:101g,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9日,保质期6个月;“大今野红烧牛肉面”4袋,净含量:104g,生产日期2022年01月29日,保质期6个月;“豫竹面霸”11袋,净含量:87g,生产日期2022年4月22日,保质期6个月;“双汇王中王火腿”68个,净含量:35g,生产日期2022年05月28日,保质期6个月。该经营单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地点和经营情况。
2、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种类、数量。
6、 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一份。
7、执法人员现场采集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