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徐姐辣鸭屋熟食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海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2MAEG83PR9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北五街文化大厦综合楼一层15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市监处罚〔2025〕118号
经调查得知,该熟食店现场待加工售卖的由山东万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8号鸭头”,生产日期;2025年10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0克/袋,因厂家订货员发过来的票据等多张,没有认真核对,疏忽漏失了鸭头的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索要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行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索要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经营者受到过警告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认可。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对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存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资质合法有效”。第二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属于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行为。
罚款伍百元。
500.00元
-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