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兆翠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4585655474T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东平大马路2号北楼首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1
(2023)宁0106民初521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6
(2023)粤0192民初555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3
2023-04-25
(2023)宁0106民初521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4
2023-04-04
(2023)粤0192民初229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5
2023-03-22
(2023)粤0192民初229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3-06-08
(2023)粤0192民初555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2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02
2020-01-20
(2019)粤0192民初2436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06-24
2015-06-24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2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6592.00元
民事案件
4
2015-06-24
2015-06-24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2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寨县山中宝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7253.00元
民事案件
5
2015-06-19
2015-06-19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48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与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78.00元
民事案件
6
2015-05-19
2015-05-19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3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与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78.00元
民事案件
7
2015-04-30
2015-04-30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4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寨县山中宝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13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4-30
2015-04-30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3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寨县山中宝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3〕377号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85655474T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东平大马路2号北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刘兆翠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 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经营的“多肽御风酒”中添加的红花和白蛋白不是普通食品原料。 经查,涉案“多肽御风酒”的原料与配料包含红花和白蛋白,为普通食品。在《中国药典》中,红花为中药材。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经查询国家卫健委官网,未查询到红花被审查批准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也未能提供“红花”作为食品原料的证据材料,应当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含“红花”为原料的“多肽御风酒”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根据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多肽御风酒(配制酒)”相关问题的回函》所示:“多肽御风酒(配制酒)”的原料与配料中的“白蛋白”为“蛋白液”,“蛋白液”是采用河蚌、鳗鱼提取的蛋白液。“多肽御风酒(配制酒)”在标签上标志为“白蛋白”,属标示不准确。 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60瓶,购进价格为168元/瓶,购进金额为10080元。销售涉案食品12瓶,销售价格为650元/瓶,该商品参加“满4件打8.5折”活动,实际销售价格为552.5元/瓶,销售金额为6630元。剩余48瓶涉案食品退回给生产厂家。经统计,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7830元,违法所得为6630元。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数量较少,且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查验等资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应当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630元,并罚款66300元。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4 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663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630元; (二)合计罚款132600元。 上述罚没合计139230元。
1326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