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立萍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3MA9K80RQX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旧坊街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龙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开封市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与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移交协议,项目地址:世博紫园小区,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后对世博紫园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包括二次加压设备及水表开展定期维护和保养活动,主要负责二次加压设备的维护、水箱清洁、二次加压用户水表故障更换及二次加压水费收费工作。当事人负责6层及以上用户二次加压水费的收取,并根据缴费开具收据,在后续工作中,用户反馈水表故障渗水,要求当事人更换新水表,当事人从水表厂家泰安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新水表,为用户免费更换安装,对新安装使用的水表未进行首次强制检定,自当事人服务该小区以来,共计更换15块水表,均未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世博紫园物业管理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当事人提供水表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3份,证明当事人购买水表来源合规;
4、当事人提供收据存根复印件1份、世博紫园小区水表更换记录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水表用于贸易结算的依据及更换新水表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二次加压水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当事人使用二次加压计量收费的水表,是上述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目录,用于贸易结算的生活用水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强检方式要求首次强制检定,到期轮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要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7.2.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情形: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二次加压水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并处罚款500元。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并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