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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丰满区张淑梅冷鲜肉专卖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淑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11MA170Q1L4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2号欧亚综合体负一层城市超市18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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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2023]100309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从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Q蒂蛋糕80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3日,保质期至2022年7月12日;好丽友·提拉米苏80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保质期至2022年7月4日;小鱼糯糯糕点80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保质期至2022年7月9日。据当事人称Q蒂蛋糕销售单价为24元,共销售75盒;艾拉米苏销售单价为12.5元,共销售53盒;小鱼糯糯糕点销售单价为12.5元,共销售43盒。货值金额合计3920元。违法所得合计3000元。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票据。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于2022年8月8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对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本局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由丰满大队执法人员温晓野、付春梅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从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Q蒂蛋糕80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3日,保质期至2022年7月12日;好丽友·提拉米苏80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保质期至2022年7月4日;小鱼糯糯糕点80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保质期至2022年7月9日。据当事人称Q蒂蛋糕销售单价为24元,共销售75盒;提拉米苏销售单价为12.5元,共销售53盒;小鱼糯糯糕点销售单价为12.5元,共销售43盒。货值金额合计3920元。违法所得合计3000元。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票据。 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三)罚款52000元。
52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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