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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詹姐种养殖园(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华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1MAD59GA44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枫树塘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取得《营业执照》,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含网络经营)手续,并在抖音平台注册“詹姐土特产”网店,在网上销售预包装食品。2025年12月10日,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在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枫树塘村一组从事调味品、非发酵豆制品等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01月27日,举报人以19.8元/瓶的价格,在抖音商城当事人经营的“詹姐土特产”网店,购买了1瓶“农家自制霉豆腐”,于2026年2月4日向我局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涉举报食品实物,提取了当事人涉举报食品的外包装的产品防摔包装的标签,在标签上标注有“品名:手工霉豆腐;配料:老豆腐、盐、辣椒粉;执行标准:DB42/T 1690;生产许可证号:SC12242112750144;保质期:90天;贮藏方法:置于阴凉处;产地:湖北黄冈;净含量:400克;固形物:100%;受委托方:湖北源湖生态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下新镇长岭村村委会;委托方:团风县叶家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1月23日;抖音号:詹姐土鸡;电话:15098003050”等标识内容贴纸照片。当事人为了在网络平台销售其生产加工的“手工霉豆腐”,私自印制并张贴了含有上述内容的食品标签。 2026年3月19日,湖北源湖生态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向我局出具了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提出2026年1月23日詹姐土特产通过抖音号销售手工霉豆腐,不是该生产的产品,产品标签页不是该公司制作,涉举报食品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为了查清事实,2026年3月30日我局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查函;2026年4月9日,我局收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及附件材料,根据回复材料显示:当事人2026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7日在平台经营网络店铺期间,订单结算商品件数:44件;订单结算金额:958.20元,违法所得:958.20元。 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了网店食品已下架的截图,下架了网店销售的所有的食品,停止了在网店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3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书面的减轻处罚的申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8.20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458.20元。
5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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