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顶峰纺织印染服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桂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MA35J24J7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江西通路纺织印染有限公司4#车间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5〕109号
当事人2021年购入两台高温高压染色机(设备代码:21703209420210027、217032094202100226)2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且未经定期检验即投入使用,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临监特令﹝2025﹞8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使用2台压力容器,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并立即报检,至调查终结止2台压力容器正在报检状态。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且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设备2台且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4年本)》第七编第十五条第一项“(一)台数在3台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
30000.00元
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