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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连岩朗畜肉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岩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7MA6NH51CX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富岩镇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孟处罚〔2025〕35号
2024年12月24日,当事人以4500元的价格购进2头活猪,在富岩镇信岗村富岩一组扎欺家经扎欺屠宰后在富岩镇农贸市场孟连岩朗畜肉摊上进行销售,屠宰后的猪肉重155.7公斤,屠宰费用为120元/头。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我局对抽检的样品委托云南博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检验报告1份,(1)编号为SEAAHC-BG-2412-365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名称:猪血;样品型号:WT-S-2412-5738;原始编号:NCP5308272024008;检测项目及结果:猪圆环病毒2型核酸阳性(+)】。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法定复检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猪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4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155.7kg鲜猪肉和6kg猪血; 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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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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