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司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保峯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DQU45B0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818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5〕3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商家康泽大药房旗舰店(企业名称:岳阳市康泽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了6盒修正格平厄贝沙坦片(规格:0.15g*10片*3板/盒,产品批号:241007),同日在拼多多平台安济堂大药房旗舰店(企业名称:济南安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了6盒修正格平厄贝沙坦片(规格:0.15g*10片*3板/盒,产品批号:241104),以上药品全部售出,合计销售金额648元,货值金额共计648元,违法所得648元。以上药品无完整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针对该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扫描举报人提供的其购买的5盒修正格平厄贝沙坦片药品追溯码,均显示“未查询到该产品销售信息”,无证据表明举报人购买的药品有通过医保销售的情况。经向上游销售方所在地监管部门协查,以上购进情况属实,但岳阳市康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济南安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方式均为单体零售企业,不是药品批发企业。 经向涉案药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监管部门协查,以上药品是该企业生产的。 经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已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项:“除适用规则规定应当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同时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执法人员认为,本案涉案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种类只有一种,数量较少,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48.00元;2.罚款30000.00元;合计罚没款30648.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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