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好运来蛋糕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长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7MA19YXG12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繁荣路南1区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碾市监处罚〔2025〕29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绿豆饼标价为10元/斤,以散装称重的方式进行销售。2025年5月12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重量为0.278公斤的绿豆饼,按照标价计算,结算价格应为20×0.278=5.56元,当事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以5.6元的价格进行结算,多收取消费者0.04元。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系统无法提取称重商品记录,收银系统无法确定哪些为“五入”部分的销售记录,本案的违法所得(即多收价款)只计算投诉的绿豆饼多收取的金额(0.04元),其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基本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6.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销售商品标价情况以及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情况;
7.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的事实;
8.投诉人提供的付款截图1份,证明投诉人已付款的事实。
9.当事人退款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已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
处以1000元罚款
1000.00元
-
2025-07-08
2
齐碾市监处罚[2024]21号
经查,当事人碾子山区好运来蛋糕城从2024年开始,现场制售加工标有“生日快乐”、“幸福长寿”的西式装饰蛋糕。每盒售价120.00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明中不含冷加工糕点中的西式装饰蛋糕,现场检查后厨区域未发现有冷加工糕点操作专间。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其销售金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经营资格。
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