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凯来摩托车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艳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02MABUJHJC3B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东侧99号春光市场A12号楼1-7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肃)市监罚〔2024〕155号
经调查,2024年9月18日肃州区凯来摩托车销售店行从张掖市甘州区代文忠摩托车经销部购进8辆“爱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重庆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产品型号:TDT9043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31622458003139;产品型号:TDT9020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共计3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31622457035552、331622457035512、331622457021454;产品型号:TDR9029-1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共计4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31622458019915、331622457041112、331622458005832、331622458005870。2024年9月18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肃州区凯来摩托车销售店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上述8辆“爱玛”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5尺寸限值项目“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标准,并且车架上未见安装脚踏的装置,加装靠背,电动自行车外型与合格证书参数不一致。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涉案车辆并制发了相关法律文书。2024年10月8日通过询问该单位经营者袁艳花,确认该产品购进渠道、购进数量和购进价格,该单位提供的电动车发货单显示:其中“爱玛”系列爱琪48V的是4辆,每辆699元,合计2796元,“爱玛”系列熊宝48V的是4辆,每辆799元,合计3196元,8辆车共计货值金额为5992元。经询问,该单位经营者袁艳花陈述,因店内生意不景气,为吸引顾客,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准备不带电池原价销售做促销,尚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经营者袁艳花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货值金额认定无异议。
对肃州区凯来摩托车销售店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5992元;
3.没收非法财物:5992;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5992元,大写伍仟玖佰玖拾贰元整。
5992.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2
(肃州)市监罚【2024】155号
2024年9月18日,根据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在肃州区凯来摩托车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8辆“爱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重庆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产品型号:TDT9043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31622458003139;产品型号:TDT9020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共计3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31622457035552、331622457035512、331622457021454;产品型号:TDR9029-1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共计4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31622458019915、331622457041112、331622458005832、331622458005870,上述8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值项目“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标准,并且车架上未见安装脚踏的装置,加装靠背,电动自行车外型与合格证书参数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制发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扣押了8辆电动自行车。经初步审查,该单位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23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对该单位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2024年9月18日肃州区凯来摩托车销售店行从张掖市甘州区代文忠摩托车经销部购进8辆“爱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重庆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产品型号:TDT9043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31622458003139;产品型号:TDT9020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共计3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31622457035552、331622457035512、331622457021454;产品型号:TDR9029-1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共计4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31622458019915、331622457041112、331622458005832、331622458005870。2024年9月18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肃州区凯来摩托车销售店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上述8辆“爱玛”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值项目“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标准,并且车架上未见安装脚踏的装置,加装靠背,电动自行车外型与合格证书参数不一致。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涉案车辆并制发了相关法律文书。2024年10月8日通过询问该单位经营者袁艳花,确认该产品购进渠道、购进数量和购进价格,该单位提供的电动车发货单显示:其中“爱玛”系列爱琪48V的是4辆,每辆699元,合计2796元,“爱玛”系列熊宝48V的是4辆,每辆799元,合计3196元,8辆车共计货值金额为5992元。经询问,该单位经营者袁艳花陈述,因店内生意不景气,为吸引顾客,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准备不带电池原价销售做促销,尚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经营者袁艳花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货值金额认定无异议。
1.警告。2.没收8辆涉案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331622458003139、331622457035552、331622457035512、331622457021454、331622458019915、331622457041112、331622458005832、331622458005870。)货值金额5992元。(大写:伍仟玖佰玖拾贰元)3.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5992元。(大写:伍仟玖佰玖拾贰元)
5992.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