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石庙镇亿家福副食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青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24MA4778Q73E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栾川县石庙镇光明社区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栾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调查,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瓶大宝SOD蜜(净含量:90毫升,批号B230718H)可能属于涉嫌侵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将上述相关涉案商品予以扣押,并将其中1瓶寄送给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6年4月13日收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判定以上产品,非我司生产,属于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批次大宝SOD蜜由当事人从一辆流动送货车上购进,当时一共购进8瓶,进价6元/瓶,售价8元/瓶,至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已销售出2瓶,经计算经营额共计64元,当事人没有留存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大宝sod蜜5瓶;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