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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岁娇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发仁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3MAC8HNNK1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街道水东路中天未来方舟开心蘑菇城项目B馆 L4-03至B馆-L4-07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5]14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已查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的护士站和皮肤管理中心发现有已开封的标识为“国药准字H20233629”的“利丙双卡因乳膏”2盒,均未标注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分别剩余约三分之二和约五分之一,盒内均放有涂抹工具。当事人称其于2024年8月27日向重庆医药集团湖州医药有限公司以36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3盒(批号:026231121,生产日期:2023-11-21,有效期2025-10-31),总计1080元,有1盒已使用完毕,另外2盒被我局查获,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进货资料和使用登记表。经我局协查,重庆医药集团湖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销售给当事人3盒利丙卡因乳膏(生产批号:02623112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3629),于2024年10月23日销售给当事人3盒利丙卡因乳膏(生产批号:02623112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3629)。 因当事人提供进货资料与涉案产品无关联性,无其余证据材料证明批号为026231121,我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余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涉案产品来源,故对涉案产品来源情况不予认定。因涉案产品未标注标识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之规定,涉案药品属于劣药。 据当事人所述,涉案产品用于表皮舒缓,用于缓解店内患者做医疗美容项目时缓解患者的疼痛感,不单独作为项目进行销售,因我局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相悖的证据,对当事人该部分陈述予以采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资料以及协助调查函(云市监协查〔2025〕08-001号)回复函中关于同类产品的价格参考,涉案药品货值金额明显不足一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图片1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药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营业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及被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涉案药品有关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资料1份,利丙双卡因乳膏使用登记表2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述使用的涉案药品来源、领取和使用情况。 证据(六):检测报告2张,当事人提供补充资料,证明当事人所述购进涉案药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协助调查函》及其附件1份、寄出《协助调查函》的物流信息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所称的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的相关情况。 证据(八):《回复函》及其附件5张。证明我局向当事人所称的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我局收到回复函的相关情况。 证据(九):药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药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 证据(十):《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 以
罚款4.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2
黔筑云卫医罚决﹝2025﹞30号
贵州百岁娇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卫生健康局
2025-09-01
3
黔筑云卫医罚决﹝2025﹞6号
贵州百岁娇医疗美容有限公司1.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规范,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2.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警告,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卫生健康局
2025-07-08
4
2024黔筑云卫医罚决031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警告,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卫生健康局
2024-07-31
5
2024黔筑云卫医罚决016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
8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卫生健康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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