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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钧注册资本:772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91566945302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区众兴集团总部办公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06
(2022)内06行初76号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1-06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2-20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2-20
(2022)内06行初76号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1-22
(2022)内06行初76号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1-22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22
2019-05-30
(2019)内0291民初6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6-19
2017-03-21
(2016)内0291执526号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8-12
2016-08-12
(2016)内0291民初47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5-07-04
2015-07-04
(2015)包执字第59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07-04
2015-07-04
(2015)包执字第59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5-03-26
2015-03-26
(2015)包执字第58号
合同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03-26
2015-03-26
(2015)包执字第58号
合同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4-10-20
2014-10-20
(2014)民申字第12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10-20
2014-10-20
(2014)民申字第12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开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3号
现查明 2023年11月27日,我大队监督人员对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三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的隐患问题,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23〕第 0888 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3〕第 0162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被委托人张霞、见证人高补春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 2023年11月27日,我大队监督人员对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三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的隐患问题,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23〕第 0888 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3〕第 0162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被委托人张霞、见证人高补春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零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14001.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1-23
2
包开市监(食)处字《2023》02号
2023年08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霞经营的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食堂存在擅自更改厨房布局,不再符合食品安全的问题。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擅自更改厨房布局,不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罚款6000元整
6000.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08-29
3
包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1号
现查明2023年6月19日,我大队监督员依法对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以下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1.消防泵巡检柜故障、四楼东竖井信号蝶阀故障,2.消防档案不完善。以上第1条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3〕第0534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3〕第008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对被授权委托人张霞、见证人王金良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零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3年6月19日,我大队监督员依法对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以下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1.消防泵巡检柜故障、四楼东竖井信号蝶阀故障,2.消防档案不完善。以上第1条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3〕第0534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3〕第008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对被授权委托人张霞、见证人王金良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零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14001.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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