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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济仁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金艳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21MA17MLH78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团结东路北商服4号门(松苑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3﹞210号
2023年8月8日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交叉互检工作中发现镇赉县济仁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秋)药店内待售的“泸孟”葡萄糖注射液6盒,已超过有效期限。2023年8月14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前往镇赉县济仁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确认该机构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限药品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表明,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限后未再销售使用过,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根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项“除适用规则规定应当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规定进行从轻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焦作市民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孟®”葡萄糖注射液6盒;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50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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