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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观山湖宏力达电器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拥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90MA6ERGH69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4幢B单元4层1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6〕193号
当事人销售的“室内加热器”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无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第十七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十七、《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阶次:一般;适用情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具有一般处罚的情形。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整(¥48.00元); 二、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陆佰柒拾贰元整(¥672.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00元),上缴国库。
672.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2
观市监处罚〔2026〕192号
当事人于2022年进购了“室内加热器”3台,规格型号:NSB-200,2000W,220V,50HZ,进购价:95元/台;销售价:105元/台,截止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共计货值金额:315元,获利:30元。 上述产品: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NSB-200,2000W,220V,50HZ),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要求,依据《遵义市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元); 二、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陆佰叁拾元整(¥6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660.00元),上缴国库。
63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