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遇见你箱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志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4MA38L9QR5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干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当事人新干县遇见你箱包有限公司是辖区内从事网络销售行李箱的市场主体,在其拼多多平台注册的“柏雅图旅行箱子旗舰店”网店销售新干县伟霖箱包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行李箱。当事人陈述其于2024年10月中旬起,在该网店上架了“柏雅图大容量行李箱女宽拉杆五轮加厚密码箱多功能拉杆箱学生耐用”商品链接。在该商品链接中消费者下单选择(规格)购买的页面展示有:“20寸(品牌好货 高端品质) 可登机、22寸(品牌好货 高端品质)单人出行、24寸(品牌好货 高端品质)双人出行、26寸(品牌好货 高端品质) 长途出行、28寸(品牌好货 高端品质)超大容量、30寸(品牌好货 高端品质)超大容量、32寸(品牌好货 高端品质)随心装、36寸(品牌好货 高端品质)随心装、40寸(超大可放厚棉被)高端品质、50寸(超大可放厚棉被)高端品质、60寸(超大可放厚棉被)高端品质”11款规格行李箱信息,但未展示每款行李箱的详细尺寸数据。2025年4月20日,消费者孙某购买当事人网店该商品链接中60寸的行李箱,消费者自行测量的不含滚轮的实际尺寸是高80cm长40cm宽30cm,认为与行李箱的执行标准中关于尺寸要求的规定不符(明显要小)。咨询该网店客服回复的内容(高*厚*宽)是“20寸53*23*32cm、22寸57*25*35cm、24寸62*28
*36cm、26寸64*28*36cm、28寸66*29*38cm、30寸72*30*
40cm、32寸74*30*40cm、36寸76*31*41cm、40寸80*33*41cm、50寸82*34*41cm、60寸85*35*42cm ”,且上述数据中高的数值包含滚轮在内的测量数据。
查实当事人销售的行李箱设置有生产厂家为新干县伟霖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合格证(吊牌),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行李箱适用QB/T2155-2018的执行标准。根据行李箱执行标准QB/T2155-2018关于尺寸要求的规定,(**英寸的行李箱尺寸以高或最长边为准)从行李箱的轮子以上至顶部(不包括行李箱提手)(以投诉人购买的60英寸的行李箱为例,其高的尺寸应该为60*2.54的积取152cm。),由此可以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这个商品链接的11种规格的行李箱中26寸(26*2.54的积取66cm)及以上的均不符合QB/T2155-2018执行标准的要求,明显比执行标准中尺寸要求规定的小。
2025年4月30日、2026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分别对当事人经营的网店或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查实当事人自该商品链接上架以来共销售了2610件,其中26英寸及以上的行李箱销售了1898件。 26寸及以上的行李箱的进价分别是:95、105、115、125、135、145、155、165元/只, 销售价格分别是:159、169、179、189、199、209、219、229元/只,除去经营成本(运费、推广费、员工工资、平台扣点)62元/只,每销售一只行李箱的利润仅有2元,总共利润3796元。当事人陈述在2025年5月初将上述数据进行了修改,对没有对应尺寸的行李箱进行了下架处理(在下单位置将下架的行李箱标记为灰色)。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身份信息的事实;
2、《现场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拍照的影印件10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行李箱销售的事实,同时证明当事人销售26英寸及以上的行李箱实际尺寸不符合QB/T2155-2018执行标准(尺寸小于该执行标准要求)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26英寸及以上的行李箱的实际尺寸小于QB/T2155-2018执行标准尺寸数据规定的事实;也证明当事人销售涉诉行李箱的数量、销售金额、获利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新干县伟霖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合格证(吊牌)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诉行李箱执行QB/T2155-2018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与新干县伟霖箱包有限责任公司的《供货协议》,证明当事人的进购行李箱价格的事实;
6、参考QB/T2155-2018执行标准打印件(对行李箱尺寸的规定),证明当事人销售的26英寸及以上规格的行李箱高的数值均小于标准要求;
7、2025年4月29日,我局接到12315系统转发的《投诉举报登记表》2份及资料7张,证明案件来源合法的事实,也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行李箱明显偏小的事实。
案件性质: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了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3796元,并处罚款6204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6204.00元
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