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州坤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云龙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U978A6J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广场1幢2单元223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108号
1.经检查取证核查,你单位已处于非正常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注册的经营地址不存在, 存续期间未取得购货发票、领用发票短期内集中开具、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发票银行信息账号查询为“无数据”,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陕西州坤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长治市福泰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代码6100173130,发票号码03486859~03486873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98,269.30元,税额合计254,705.70元,价税合计1,752,975.00元)、向徐州东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代码6100173130,发票号码03486874~03486883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92,307.70元,税额合计168,692.30元,价税合计1,161,000.00元),应依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检查取证核查,你单位在无真实经营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上述非法手段,于2017年11月17日向长治市福泰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徐州东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2,490,577.00元,税额合计423,398.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案被查纳税人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423,398.00元。同时,你单位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637.86元、教育费附加12,701.94元、地方教育附加8,467.96元及水利建设基金996.24元。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4-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