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鑫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美莲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2661870257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长葛市增福庙乡申店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7
(2021)豫10民终39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长葛市鑫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7-14
(2021)豫1082民初2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施**,长葛市鑫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长葛市人民法院
3
2021-04-15
(2021)豫1082民初1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长葛市鑫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长葛市人民法院
4
2020-12-30
(2020)豫1082民初5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长葛市鑫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2-12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周**,第三人:长葛市鑫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6
2022-01-07
(2021)豫10民终39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襄阳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05
2021-07-19
(2021)豫1082民初2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长葛市鑫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07
2021-04-15
(2021)豫1082民初1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长葛市鑫源液化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C176号
经查:当事人是按照《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文件》(豫燃专班【2023】3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经营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由原来五家液化气充装企业合并为长葛市鑫源液化气企业一家液化气企业。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验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胡通知》的通知,不得为非自有气瓶充装。合并后当事人充装的液化气瓶有两种,一种为中瓶28公斤(总重),价格110元/瓶,一种为大瓶96公斤(总重),价格为460元/瓶。由于未按照净重公示,现已改为:中瓶12公斤,110元/瓶;大瓶为49公斤,460元/瓶。中瓶主要用于家用和小餐饮店,大瓶主要供应工厂,按使用净量收费。本次出现问题的主要是中瓶造成的,由于五家合并后,中瓶由于是不同厂家不同批次生产的,造成空瓶的重量也各不相同,当事人按照每瓶充装12公斤后,充装后有的瓶重会达到29公斤,而有的则是28公斤,如果用户前后两次购买的不是同批次气瓶总量就会不一样,就会反映说当事人的充装量不够,从而出现了一些投诉。还有一原因就是由于冬天天冷,会有一部分用户未将瓶中的气用完(瓶内有残留)就送回来再次充装,而空瓶的重量则会达到17公斤,甚至达到18公斤多,如果按12公斤进行净量充装时,因里面存有余气,再加上12公斤的话,总重可能超过化气中瓶充装要求(35.5*0.42=14.91)公斤,超充则存在安全隐患。因中瓶按每瓶充装12公斤,空瓶重16公斤左右,充装后总量不低于28公斤即可满足充装要求,当事人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回收回来的中瓶先过一下称,里面有残留的尽量都在2、3号称上进行毛重充装,充装总重设置为28.1公斤,而1、4、5、6号电子充装称还是按12公斤净量进行充装。 通过对比当事人充装记录,当事人的充装记录如当事人所述2024年以前是充装中瓶是按每瓶12公斤净量充装,自2025年1月1日起,2、3号电子充装称是按总重充装,充装的液化气净量大多不足12公斤,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自2025年3月25日之后 ,所有的电子充装称匀按12公斤净量充装。通过对2、3号电子充装称的违法数据计量,合计少充装量为3033.9公斤。按照每瓶12公斤,售价110元/瓶,计算出每公斤液化气的价格为9.17元/公斤,合计当事人违法所得27820.86元。
1.罚款5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820.86元。
56000.00元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