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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仁泽中医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仁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CPXRK7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20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4〕432号
经调查,抽检批次当事人使用的淫羊藿(炙淫羊藿)是当事人中医科主任付成立的亲戚张某于2024年“五一”放假期间赠送给他的,共1袋(2kg),后付成立将这1袋淫羊藿(炙淫羊藿)交当事人药房,存放在中药药柜中待使用。2024年5月17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竹溪县仁泽中医医院进行中药材及饮片抽检,对这1袋淫羊藿(炙淫羊藿)进行了抽样检验,共抽取样品2kg(检验样品、备样样品各1kg),并支付了购样费用1200元(单价:600元/kg)。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使用的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批次淫羊藿(炙淫羊藿)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违法所得共计12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劣药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罚款20000元; 共计罚没款21200元。
2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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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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