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剑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600356270095A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银顶街94、9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08
(2025)川1602民初3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夏**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9
2019-11-13
(2019)川1602民初69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09
2019-11-13
(2019)川1602民初69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9-21
2018-08-10
(2018)川1602民初5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3.8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8-09
2018-07-30
(2018)川1602民初30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5-28
2018-03-12
(2018)川1602民初5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5-28
2018-04-04
(2018)川1602民初5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5-28
2018-04-04
(2018)川1602民初5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4-27
2018-03-28
(2018)川1602民初5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4-27
2018-03-30
(2018)川1602民初13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4-27
2018-03-26
(2018)川1602民初13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区市监处罚〔2025〕133号
广安市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批准成立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广安区正元星辰小区为开放式小区,小区分为五个区,五个区的一楼外围为商业门市,小区外围商户一共99户。\n当事人从2020年5月1日开始与广安区正元星辰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到期后于2024年5月1日续签,当事人为广安市广安区正元星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住户和商户的物业管理费、代收取一楼外围商户的水费和电费。广安区正元星辰小区的5个区域各有一个电费户头总表,一共有5个电费户头(户号:5103510021292、5103510021293、5103510021294、5103510021295、5103510021296),有4个变压器(3区和4区共用的一个变压器),5个电费户头除了给商户供电外,还给5个区的公共区域道路路灯照明供电,另外还有一个钟楼也是由2小区的电费户头供电。当事人以单价1元/千瓦时-1.2元/千瓦时代收商户电费,以固定单价7元/吨代收水费。\n2024年11月29日,我局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要求当事人提供2020年以来代收电费、水费的明细及涉及商户的电费、水费缴纳票据,因2020年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当事人已将续签合同前的票据销毁,当事人无法提供2024年5月1日前的收费收据,当事人陆续向我局提供了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商户用电清单》、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部分《收款收据》、当事人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的发票打印件、当事人向四川广安爱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水费的发票打印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商户用电清单》,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正元星辰小区商户一共用电491373度,当事人代收取商户电费共计586895元。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了当事人2024年11月、12月的《收款收据》,根据11月、12月的《收款收据》计算出正元星辰小区商户11月、12月一共用电173778度,当事人代收取商户电费共计199470.3元。2024年5月-12月,当事人一共代收电费786365.3元(665151度)。\n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缴纳电费的发票,2024年5月-12月,正元星辰小区商户的5个电表户头(户号:5103510021292、5103510021293、5103510021294、5103510021295、5103510021296)共计用电929937度,当事人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供电公司缴纳电费743714.74元。\n因5个电费户头总度数除了商户用电数,还包含5个区的公共区域道路路灯照明供电和一个钟楼的用电,导致当事人代收电费总度数(665151度)远低于缴纳电费总度数(929937度),而当事人在代收商户的电费时将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平摊到代收商户的电费中。根据《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6部门关于印发《广安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发改﹝2021﹞359号)中第12项:“规范转供主体收费行为。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转供主体(其他经营者、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同步公开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未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并考虑损耗计算到户电价。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用电量÷(1-线损率),线损率据实计算,最高不超过6%(全省平均线损率),终端用户电费=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终端用户用电量。”,当事人2024年5月-12月应当收取的用户电费=743714.74÷929937÷(1-6%)×665151=565907.25元,当事人2025年5-12月共收取电费人民币786365.3元,多收取电费人民币220458.05元。\n本局于2025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广区市监责退〔2025〕0400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退款义务。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n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650.56元;\n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52650.56元。
10000.00元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