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建君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HJK5F9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花篮村3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6﹞第02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而本案当事人没有按规定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而本案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程度严重,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决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二、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9578.00元的9.5%罚款,计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玖元玖角壹分(¥3759.91),上缴国库。将涉案的真品卷烟中华(双中支)23.9条、利群(夜西湖)4.9条等18种共计175.2条(鉴定损耗卷烟作价补偿)返还当事人。将涉案的非法生产的黄鹤楼(硬珍品)0.8条(鉴定损耗数量除外)择日公开销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而本案当事人没有按规定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而本案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程度严重,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决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二、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9578.00元的9.5%罚款,计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玖元玖角壹分(¥3759.91),上缴国库。将涉案的真品卷烟中华(双中支)23.9条、利群(夜西湖)4.9条等18种共计175.2条(鉴定损耗卷烟作价补偿)返还当事人。将涉案的非法生产的黄鹤楼(硬珍品)0.8条(鉴定损耗数量除外)择日公开销毁。
3759.91元
温岭市烟草专卖局
2026-07-17
2
温烟处[2026]第0187号
2026年05月20日9时14分,本局检查人员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花篮村316号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亮证检查。现场检查时,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郑建君在场。本局检查人员从该经营场所摆放卷烟的柜台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白沙(硬细支和天下)出口0.5条。卷烟小盒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与真品卷烟存在明显差异,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蔡波(执法证号:11100552028)、郑林伟(执法证号: 11100552026)等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郑建君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检查人员不申请回避,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081203370。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5年5月20日,经领导批准,本局对此案立案调查。
现查明:查获卷烟属当事人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在本市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卷烟系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君于2026年5月20日在经营场所向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购入,用于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销售。至案发之日,该批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2026年5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涉案卷烟作出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的处理。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6年5月27日出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KF2605062):上述卷烟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卷烟鉴定损耗0.2条。同日,本局将《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结论告知当事人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君,当事人对卷烟鉴定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6年5月28日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
证据一:《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查获卷烟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书证,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品种及数量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视听资料,证明案发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君提供的身份证影印件,书证,证明当事人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君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君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影印件,书证,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销售卷烟的资格,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行为。
证据六:当事人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君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影印件,书证,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八:当事人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君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本案的违法事实与经过。
证据九:《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在7日内作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的处理。
证据十: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卷烟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
2026年6月15日,本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6]第0187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拟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而本案当事人温岭市小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之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而本案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之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将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白沙(硬细支和天下)出口0.3条(鉴定损耗数量除外)择日公开销毁。
0.00元
温岭市烟草专卖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