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牛一厨筋头巴脑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鹏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4MA1BD47N3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饶河县饶河镇凯悦华庭小区1号楼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河市监处罚[2023]69号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饶河县饶河镇凯悦华庭小区1号楼2号门市经营饶河县牛一厨筋头巴脑锅店,从事正餐服务。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3日,以223元的价格在淘宝网平台的牛栏山酒厂店下单购进2箱“牛栏山”陈酿酒(42%vol/500ml),每箱12瓶,运输途中破损2瓶,到货时剩余22瓶。截止到案发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白酒2瓶,库存20瓶。库存的“牛栏山”白酒,生产批号为202302182/01-AS1-71,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假冒产品,该批号白酒销售价每瓶25元,非法经营额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3、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4、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5、对当事人现场及商品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6、当事人在淘宝网购买“牛栏山”白酒的订单截图三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侵权白酒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7、我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一份,证明我局委托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产品进行鉴定的事实。
8、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产品。
9、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产品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
10、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对“牛栏山”商标的专用权。
11、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牛栏山”白酒为驰名商标。
以上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2
饶市监处罚[2023]70号
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收取消毒餐具费的行为。
因当事人财务管理不规范,没用账本和电脑记账,日常只记录当天收入总钱数,结账单保管不善丢失。无法查实收取餐具费具体金额,故违法所得以当事人提供的结账单为准进行认定。
经统计,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4月23日到5月7日结账单共76张,显示收取消毒餐具费共311元。5月8日现场检查发现的结账单7张,收取消毒餐具费29元。当事人共收取消毒餐具费340元。违法所得合计:3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一份:结账单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经营者尉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4、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
5、现场笔录一份,结账单7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6、现场检查照片3张,记录了2023年5月8日现场检查情况;
7、询问笔录1份,结账单复印件76份,证明当事人对收取消毒餐具费时间、金额情况确认的事实;
警告#罚款0.06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80.00元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