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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鑫永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德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CE0T449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丰达路7号金丰科技工业园生活区000125第一层、第二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5
(2025)浙0681民初6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务市汀羽日用百货商行
诸暨市鑫永食品商店
诸暨市人民法院
2
2025-05-12
(2025)浙0681民初35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鑫永食品商店
义乌市圣保罗日化商行
诸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烟处[2025]第142号
2025年07月16日18时45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丰达路7号金丰科技工业园附属楼第一层1-7间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王鹤鹏不在现场,负责店内经营的金德意在现场。经当场电话询问王鹤鹏确认,金德意与王鹤鹏为雇佣关系。后本局检查人员从王鹤鹏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1种共计2条,其中:南京(红)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俞叶锋(11060452019),章航生(11060452023)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金德意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5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立案调查查实,2025年7月15日上午,王鹤鹏从一个到其店中回卷烟的陌生男子处购入上述违法卷烟,共计1种2条,进货总额230元,货款以现金形式当场付清。购入后,王鹤鹏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丰达路7号金丰科技工业园附属楼第一层1-7间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王鹤鹏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81117192。 另经查明,王鹤鹏曾于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13日、2024年8月20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王鹤鹏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曾于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13日、2024年8月20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后,2025年7月16日再次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本局查获,属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且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230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16.10元,上缴国库;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南京(红)2条,予以发还(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
16.1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5-08-20
2
诸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19号
你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诸暨市鑫永食品商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处罚
31000.00元
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6-04
3
诸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325号
你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诸暨市鑫永食品商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00元
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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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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