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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有林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0MA71MHGK2B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北路与临松东街十字交口向东20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4
熊**
刘*,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01-25
(2022)甘07行终2号
给付工伤保险金
甘州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1-19
(2019)粤1802民初9523号
广东大新游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4
2020-05-08
(2019)粤1802民初95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大新游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5
2019-10-28
(2019)粤0114民初1003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智立方旅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6
2019-09-26
(2019)甘0702民初8229号
委托合同纠纷
金昌市骊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7
2019-07-29
(2019)甘0702民初54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赵**
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0-27
劳务合同纠纷
熊**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4
2023-06-29
(2023)甘0702民初3502号
合同纠纷
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华愉汇科技电子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17
2020-09-30
(2020)粤18民辖终2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大新游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0-02-21
2019-10-31
(2019)粤0114民初1003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智立方旅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2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1-02
2019-12-10
(2019)甘07民终1106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7号
现查明2024年7月10日,我支队对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北路与临松东街十字交口向东200米的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68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张消即字〔2024〕第0022号)、董银、刘军的询问笔录各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1张等证据证实。
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北路与临松东街十字交口向东200米,法定代表人:董有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MA71MHGK2B。现查明2024年7月10日,我支队对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北路与临松东街十字交口向东200米的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68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张消即字〔2024〕第0022号)、董银、刘军的询问笔录各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1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掖市富来登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07-16
2
甘区水罚决字﹝2023﹞24号
经我局查明,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6月在甘州区滨河新区张掖市富来登夜旅游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凿井取水,用于供富来登假日酒店和水上乐园地源热泵系统供暖,共配套机井4眼,其中,取水井1眼,井深120米,回水井3眼,井深均为80米,取回水井管材均为钢管,孔径350MM,2018年10月地源热泵系统开始运行,取水量通过回水井全部回灌地下。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标准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该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甘州区水政水资源办公室开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于15日内将罚款自行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缴入财政专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00.00元
甘州区水务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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