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瑞文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02MA6NNBYT8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耕耘街55号室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昭处罚〔2025〕835号
2025年2月26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昭阳区耕耘街55号室内的昭阳区瑞文副食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未发现涉案的“尖庄牌曲酒”。后对昭阳区瑞文副食经营部经营者莫曲的受委托人柯昌喜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对销售给昭阳区芸溪便利店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即把“尖庄牌曲酒”酒的原生产日期2016年改成了2006年一事供认不讳。当事人于2025年1月9日以450元/件的价格,从一男性推销手中现金购入5件“尖庄牌曲酒”(每件12瓶,每瓶500ml),后于2025年1月10日以480元/件的价格,共销售5件给昭阳区芸溪便利店负责人郭成燕(已另案处理),违法所得共计2400元。因该批“尖庄牌曲酒”为上门推销购入,故当事人无法供货商资质和相关进货手续。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综上,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经营标准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尖庄牌曲酒”违法所得2400.00元;
3、对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罚没合计:5400.00元。
3000.00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