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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兴梅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兴梅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A5CK0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城隍镇向阳村庙湾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4﹞218号
1、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175+5216+2562=7963元,无违法所得,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①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②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2、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①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②法定代表人唐兴梅、质量负责人朱光华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当事人违法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予以:1、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2、罚款300000元;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法定代表人唐兴梅、质量负责人朱光华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30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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