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巴士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葆春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90MA7C6ED8X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玄武湖路以东,江南三道街(绥阳街)以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环罚﹝2025﹞12号
我局根据《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于2024年10月21日、10月29日、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9月6日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单显示牌照为黑CZ8644的车辆信息安检显示出厂日期是2011年9月9日,而在用车检验报告显示是2010年9月9日,存在跳过OBD检测的情况,你单位仍判定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报告,通过调查确定,你单位每台小型(汽油)收取机动车检测服务费350元,共计1台车。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100000.00元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02
2
牡市监处罚﹝2024﹞111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当事人出具的报告登记检测人员与实际检测人员不符;引车员、登录员未填写;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2的规定。2.后驱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未履行变更手续改变检测方法,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6的要求。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 、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3
牡市监处罚﹝2023﹞2023313号
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当事人出具的报告登记检测人员与实际检测人员不符;引车员、登录员未填写;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2的规定。2.后驱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未履行变更手续改变检测方法,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6的要求。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 、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