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安市官桥镇芳云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秋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3MA318WKR2N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兴华街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66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以7元/瓶的价格从一个送货上门推销的人购进100瓶“上古早三合面”,上述“上古早三合面”用圆柱形塑料罐包装,塑料罐外面张贴有一个标签,标签上标识:“上古早三合面,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835054000387,产品标准代号:GB/T20977,生产商:晋江市上古食品,生产地址:晋江市内坑开发区,电话:18900345959,生产日期:2023-05-02,条形码:6971661550057。”当事人购进上述“上古早三合面”后就放在店里进行销售,后来因为销量差,就挂到当事人的抖音店“芳云零食2号”进行销售,销售的时候是搭配发财糕进行销售的,销售价9元/瓶。截止2023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上述“上古早三合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按销售价计算,上述批次“上古早三合面”货值金额共计900元,本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00元。另据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上古早三合面”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023年7月4日,我局向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核实上述产品标签标识内容真伪。2023年8月11日,我局收到《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晋市监协复[2023]154号),根据复函内容,当事人销售的“上古早三合面”产品标识的生产商“晋江市上古食品”为查询不到的主体名称,产品标注的“晋江市内坑开发区”也为虚假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835054000387”为“好麦典(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 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参照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SP-4条从轻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且当事人未依法履行索票索证义务,不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对行政处罚事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故不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5000元。二、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警告。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5000.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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