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永忠志达蔬菜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永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302MA725YQK0C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恒昌综合市场1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川)市监罚〔2024〕15号
2023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下发的《检验报告》(No:JSJGCBG2023-0356)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书》(No:JSJ20230108),其中显示2023年10月27日对我辖区的市场主体金川区永忠志达蔬菜铺经营的“白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JSJGCBG2023-0356)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书》(No:JSJ20230108)向金川区永忠志达蔬菜铺经营者刘永忠送达,刘永忠现场为提出异议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2023年11月30日金川区永忠志达蔬菜铺经营者刘永忠未提出复检的申请,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立案,办案人员为:朱凯、史美玲。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进购“白菜”70斤,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摊位后方悬挂的价格牌中“白菜”售价“0.7元/斤”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9元。
1.对金川区永忠志达蔬菜铺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所得 49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49元,大写肆拾玖元整。
0.00元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