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分水勇哥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志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7GPA5F2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分水镇分水大道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3〕63号
经查,当事人在汉川茶棚尹姓老板(姓名不详)处采购外包装未标示产品任何信息的食品“糊汤粉”,2023年2月份(具体时间不详)一共采购了2次,每次采购2件,其采购价格是95元/件,销售价格是150元/件。2023年2月4日汉川市分水镇播义中学(已查处)采购了2件,截止2023年4月4日被本局查处时,当事人采购的外包装未标示产品任何信息的食品“糊汤粉”,陈列于经营场所销售。
又查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采购经营外包装未标示产品任何信息的食品“糊汤粉”,其进货时就已经知道汉川市茶棚尹姓老板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糊汤粉”,且当事人2022年11月份就采购尹姓老板生产的“糊汤粉”1件,于2022年11月5日销售给了汉川市分水镇新农小学(已查处)。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采购经营无证生产的外包装未标示产品任何信息的食品“糊汤粉”,事实清楚,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五)项的规定,予以解除扣押。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罚款:10000元。 ?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