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秋吉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6MA173Y1HX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和龙市人民大街79-13号(中心市场胡同)三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市监处罚〔2025〕17号
经查,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对和龙市秋吉蔬菜店进行监督抽检,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5222406242330963)一份。2025年6月27日,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SPJC20251929)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抽检产品“尖椒”噻虫胺检验数值为0.1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0.05mg/kg)要求。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尖椒产品,是于2025年5月26日从和龙市延波蔬菜商店购进的尖椒,一共购进8斤,进价是4元/斤,售价是5元/斤,抽检方以5元/斤的价格买了4.22斤,其他的3.78斤都卖出去了,总共销售金额是40元。本案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影印件1份、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货凭证1张、进货凭证影印件6张,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资质证明、如实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在2025年和龙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其经营的品名为“尖椒”的产品,噻虫胺检验数值为0.1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0.05mg/kg)要求。
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尖椒产品,是于2025年5月26日从和龙市延波蔬菜商店购进的尖椒,一共购进8斤,进价是4元/斤,售价是5元/斤,抽检方以5元/斤的价格买了4.22斤,其他的3.78斤都卖出去了,总共销售金额是40元。本案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
针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5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市监罚告字〔2025〕17号),告知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尖椒”的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最大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处罚款5万元。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食用农产品“尖椒”的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最大限量只有通过科学检测手段才能发现,单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以上妥否,请予审批。
50000.00元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