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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尚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园园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7MA49H93B9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胡漖村七合组还建楼门面L8-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247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5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生产的“武昌鱼牌养生素食魔芋”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2
青市监处罚﹝2025﹞202号
当事人生产的养生素食魔芋产品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虚假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换算标准,且生产的预包装产品净含量的标注为计量称重。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条“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条“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68元。罚没款共计14268元
10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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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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