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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江注册资本:254.902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663623778Q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0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1-16
2015-01-16
(2015)塔民一终字第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与张**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塔乌交执运政(2025)0076号
2025年 12月 03日 12时 45分,乌苏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阿尼什、王文韬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 GE1C25、新 G79372车辆 9月 1日至 12月 3日在运营过程中 GPS信号丢失、GPS不在线经过高速公路卡口和 GPS线路轨迹跳跃,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
2025年 12月 03日 12时 45分,乌苏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阿尼什、王文韬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 GE1C25、新 G79372车辆 9月 1日至 12月 3日在运营过程中 GPS信号丢失、GPS不在线经过高速公路卡口和 GPS线路轨迹跳跃,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执法人员调取了询问笔录、车辆线路截图,车辆信息和人员信息。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及时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 12月 3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改正,属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2
新塔乌交执运政〔2025〕0049号
2025年7月10日,乌苏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世雄、王文韬在行政检查中发现:2025年06月24日,当事人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米勇驾驶新G61501拉运45名乘客从布尔津县前往奎屯市,收取费用1500元,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被查处,处 10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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