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宜昌城东大道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雍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9B9DP4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9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6
(2022)鄂0503民初30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
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宜昌城东大道分店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2
2021-03-31
(2021)鄂0503民初406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谢**
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宜昌城东大道分店,宜昌市星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以15.92元/袋的购进价格从武汉鑫豪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0袋昌禾葛根面条,随后陈列于其经营场所货架进行销售。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图片资料显示,该产品外包装标示“食品名称:葛根面条,委托单位:湖北昌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单位:宜昌市方顺粮油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142050303874,生产日期:2024/06/05,保质期:常温12个月”以及“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g)能量项目含1453千焦(kJ)、蛋白质项目含11.2克(g)、脂肪项目含0.6克(g)、碳水化合物项目含74.5克(g)、钠项目含320毫克(mg)”等内容。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中第三点“营养成分表”中第(二十三)项“关于能量及其折算。”内容可知,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而蛋白质能量折算系数为17KJ/g,脂肪能量折算系数为37KJ/g,碳水化合物能量折算系数为17KJ/g,上述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g)能量项目经计算应为1479千焦(kJ),并非标示的1453千焦(kJ)。截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已售出昌禾葛根面条29袋,自行销毁处理1袋。上述产品销售价格为17.99元/袋,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539.7元,违法所得为521.71元。当事人可现场出示上述产品的购进销售单据、供货商及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1.71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521.71元。
50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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