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口区长兴街肉大厨食用农产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204MAC2KHT43P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1号地下1层 地上1-3层公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罚告【2023】2-38
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沙河口区肉大厨食用农产品店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当事人《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承认从2023年4月6日开始现场制售汉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申请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制作、销售汉堡,涉嫌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商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建议减轻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制售汉堡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贰点肆捌元整(¥312.48)。
综上,处理意见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贰点肆捌元整(¥312.48)。
0.00元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