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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少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少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CNK478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尺八镇老堤村二组75号(自主申报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186号
2025年5月8日,本局工作人员在对食品经营户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抽查到的两种食品(袋装维维营养麦片和袋装米老头煎饼)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5]59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罚[2025]72号),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于2025年5月中旬从本市朱河镇一食品批发部送货车上购进食品盒装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购进5件(每件10盒)。盒装南方牌黑芝麻牛奶复合蛋白饮品购进5件(每件12盒)及其他食品和日常用品,放置于店中销售。盒装安慕希牌希腊风味酸奶格每件50元,盒装南方牌黑芝麻牛奶复合蛋白饮品每件零售价每件65元。货值金额575元。5月20日,本局工作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安慕希牌希腊风味酸奶和南方牌黑芝麻牛奶复合蛋白饮品)的购货凭证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等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2
监利市监处罚〔2023〕123号
当事人于 2023年年初从监利市朱河镇一批发部购进盒装统一方便面10箱(一箱12盒)零售价为5元/盒,共销售20盒;购进箱装旺仔牛奶8件,零售价位60元/件,共销售3件。2023年5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对食品经营户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规定的内容,也不能提供相关食品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3]23-7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罚[2023]107号),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至5月15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盒装统一方便面20盒和箱装旺仔牛奶3件,案值金额280 元。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规定的内容,也不能提供相关食品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5000 元。
15000.00元
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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