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素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伟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MA28DAN88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衢路800号3号厂房二楼202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2-23
2018-01-25
(2018)京0111民初118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唐**与金华素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1-03
2018-09-18
(2018)冀0582民初2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金华素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康红红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8-24
2018-05-15
(2018)京0111民初1026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唐**与金华素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8-21
2018-07-14
(2018)苏01民辖终72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何*与金华素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18-05-29
2018-03-16
(2017)豫1081民初5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金华素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2-02
2018-01-16
(2018)豫10民辖终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素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开市监处罚﹝2026﹞14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某款月饼并在其经营的网店内进行销售。该款月饼为预包装食品,该月饼使用了新食品原料关山樱花、桃胶,其食品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截至案发,涉案月饼已销售完,违法经营额844元,违法所得7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76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76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03-19
2
金开市监处罚﹝2023﹞65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委托金华xxxx有限公司生产桂花绿豆糕30盒(名称:桂花绿豆糕;净含量:140g/盒。委托单位:金华素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衢路800号3号厂房二楼202室;被委托单位:金华xxxx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9月21日,保质期30天。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0207341;生产标准:GB/T20977)并在自己的天猫店铺“素直旗舰店”销售。成本价20元/盒,销售价29.9元/盒。2023年9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食品进行网络抽检,经检验,涉案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涉案食品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97元。利润297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7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297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7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297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