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震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610360492A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特步大道2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13
(2022)湘0922民初45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湘鼓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桃江县人民法院
2
2023-01-13
(2022)湘0922民初46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湘鼓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桃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6
2022-08-08
(2022)皖0311民初224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16
2021-12-15
(2021)皖0311民初3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16
2021-12-15
(2021)皖0311民初39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16
2021-12-15
(2021)皖0311民初3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16
2021-12-15
(2021)皖0311民初39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7-16
2021-12-15
(2021)皖0311民初3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7-16
2021-12-15
(2021)皖0311民初39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7-16
2021-12-15
(2021)皖0311民初3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7-16
2021-12-15
(2021)皖0311民初39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5-07
2022-01-26
(2022)京0108民初1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皖蚌环﹝淮﹞罚﹝2026﹞1号
2025年10月2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入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核实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检查发现该公司活性炭吸脱附+CO催化燃烧装置控制系统中“历史记录”数据显示2025年6月份以来该设备进行了5次脱附5次脱附中加热室温度大部分时间未达到参数设置的加热仓下下限温度250℃脱附时间大部分都没有达到参数设置的60分钟脱附温度和时间多次达不到设备参数设置的要求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检查还发现该公司车间内东侧喷漆区域伸缩式喷漆房处于折叠状态喷漆区域放置有20余根金属构件金属构件上留有尚未固化的红色油漆执法人员使用手指触摸金属构件表面手指留有红色油漆痕迹构件放置区域留有明显油漆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2025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2025年10月2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入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核实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检查发现,该公司活性炭吸脱附+CO催化燃烧装置控制系统中“历史记录”数据显示2025年6月份以来该设备进行了5次脱附,5次脱附中加热室温度大部分时间未达到参数设置的加热仓下下限温度250℃,脱附时间大部分都没有达到参数设置的60分钟,脱附温度和时间多次达不到设备参数设置的要求,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检查还发现,该公司车间内东侧喷漆区域,伸缩式喷漆房处于折叠状态,喷漆区域放置有20余根金属构件,金属构件上留有尚未固化的红色油漆,执法人员使用手指触摸金属构件表面,手指留有红色油漆痕迹,构件放置区域留有明显油漆气味,金属构件旁放置有5个油漆桶,有一油漆桶内剩余部分油漆且未密闭,呈粘稠油状,且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脱附+CO装置,该行为也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蚌环(淮)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取6%: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百分值取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吨以上不足10吨,裁量百分值取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取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取 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0%。罚款金额=20000+(200000-20000)x10%=3.8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38000.00元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