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娴琳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漪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02MA6HUD088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桂花路农技站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毕市监处罚[2024]21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金沙回沙酒(蓝钻1988)侵犯了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第115429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金沙回沙酒(蓝钻1988)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上述金沙回沙酒(蓝钻1988)购进总数为12瓶,以32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6瓶,以35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6瓶,货值金额共计4050元,销售货款已全额退还给投诉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贵州茅台酒侵犯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贵州茅台酒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上述贵州茅台酒购进总数为2瓶,进货价格1580元/瓶,没有明码标价,且无销售记录,无法以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因此,以进货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316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金额共计721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投诉书》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协助辩认通知书》1份,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报告》1份、商标注册印证资料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及合法持有第11542903号注册商标的事实。
4.《协助辩认通知书》1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1份、商标注册印证资料5张、营业执照复印件2张,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9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毕市监强措〔2024〕701号)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金沙回沙酒(蓝钻1988)和贵州茅台酒及执法人员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金沙回沙酒(蓝钻1988)和贵州茅台酒的数量、进货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金沙回沙酒(蓝钻1988)和贵州茅台酒的合法来源渠道,以及经营的贵州茅台酒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2024年4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毕市监罚告〔2024〕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罚款2.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5000.00元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