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渝杭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327783473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佛耳岩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4〕841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27783473K。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厂区内有一台型号为LG30B、出厂编号314030113447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正在进行汽车零部件的运输使用,现场负责人员无法提供该叉车的合格有效检验报告、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作业人员牟启富提供的作业人员证件显示有效期自2020年08月至2024年07月,无法提供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查明,上述叉车为当事人因其他公司抵债的二手叉车,于2023年6月开始使用,当事人未留存该叉车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等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有效检验报告,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但在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及时整改,立即申请叉车检验,将叉车作业人员牟启富调换岗位,与持有效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签订了用工协议,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于2024年12月2日取得叉车检验合格检验报告,2024年12月4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