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官渡宏源液化(石油)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世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ATU329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山县官渡镇新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3〕87号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日经核准登记在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七组从事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等活动,在此项经营活动中的相关记录采取电子记录的方式,即通过“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当事人2023年3月6日、7日、8日、9日实际充装数为分别为:16罐、33罐、32罐、19罐,随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液化气瓶充装前后安全安全检查记录》,该《液化气瓶充装前后安全安全检查记录》记录本上显示2023年3月6日登记了12罐,2023年3月7日登记了30罐,2023年3月8日登记了31罐,2023年3月9日登记了16罐,该充装记录数与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数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