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阿刚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响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25MA710JNK2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南涝店村南街1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鄠烟处﹝2023﹞第115号
2023年10月01日09时28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南涝村南街131号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芙蓉王(硬)20条、好猫(猴王磨砂)4条、好猫(吉祥)20条,合计3个品种44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沈响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沈响玲鉴于沈响玲的违法情形,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10440元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440元10%的罚款,计1044对涉案的真品卷烟3个品种44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沈响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沈响玲上述违法行为。
1044.00元
鄠邑区烟草专卖局
2023-10-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