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尚聚轩烟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伟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B0H66JXH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 西安市 雁塔区科技路以北299号新一代.伟业国际3号楼一单元10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3﹞第176号
2023年11月2日10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99号“尚聚轩烟酒行”依法进行日常检查,向当事人段伟平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商店柜台内侧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芙蓉王(硬细支)、人民大会堂(硬红)、中华(细支)、南京(雨花石)、黄山(黑马细支)、玉溪(中支阿诗玛)共计6个品种38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段伟平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烟存通字[2023]第2075号)副联送达当事人。
段伟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段伟平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1100元,应处以进货总额11100元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1100元10%的罚款,计111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6个品种38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段伟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段伟平上述违法行为。
1110.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