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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春玉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1742227167N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友好路宏源大厦A座A幢B-185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3
(2025)新42民终489号
劳务合同纠纷
霍**
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张**,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22
(2025)新4221民初9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额敏县鸿顺建材经销部
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3
2025-03-19
(2025)新4221民初39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秦**,张**
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霍**
额敏县人民法院
4
2025-03-07
(2025)新4221民初39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秦**,张**
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霍**
额敏县人民法院
5
2025-02-19
(2025)新4224民初3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
托里县畜牧兽医局
托里县人民法院
6
2025-02-13
(2025)新4224民初3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
托里县畜牧兽医局
托里县人民法院
7
2025-01-23
(2024)新4221民初3021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
杨*,鹿**
额敏县人民法院
8
2025-01-15
(2024)新4221民初3021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
杨*,鹿**
额敏县人民法院
9
2024-12-27
(2024)新4221民初3021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
鹿**,杨*
额敏县人民法院
10
2024-12-23
(2024)新4221民初3021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
鹿**,杨*
额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4
2024-08-13
(2024)兵0901民初759号
追偿权纠纷
塔城地区绿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23
2023-02-20
(2023)新4221执异5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曾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2-23
2023-02-20
(2023)新4221执异4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张友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2-23
2023-02-20
(2023)新4221执异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刘广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2-23
2023-02-20
(2023)新4221执异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杜文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3-02-23
2023-02-20
(2023)新4221执异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张学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10-13
2022-09-29
(2022)新42民终111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10-05
2022-09-26
(2022)新42民终1215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额敏县滨诚商贸有限公司、王**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2-05-02
2022-02-25
(2021)新4221民初3976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田**、任**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93141.7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5-02
2022-02-25
(2021)新4221民初3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练**、任**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62890.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5〕2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凡科方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6500172320,发票号码:210316136-10316140,发票金额474,563.10元,税额14,236.90元,价税合计488,8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2016年承接托里县金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托里县庙尔沟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一标段),2017年在结算工程款时,项目负责人张兵向你公司提供了乌鲁木齐凡科方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已付款证明和其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工程施工需要的模板由张兵在克拉玛依、乌鲁木齐商户自行购买,但对方无法提供发票,张兵在乌鲁木齐遇到主动搭讪的卖票人员,通过现金支付方式购买了上述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凡科方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8月11日提供的已付款证明,显示张兵已向乌鲁木齐凡科方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8,800.00元,但根据张兵银行流水显示,张兵未与乌鲁木齐凡科方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资金往来。你公司2017年对公账户资金流水显示未与乌鲁木齐凡科方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资金往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你公司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凡科方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入账。 证据2:你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核定征收。 证据3:你公司2022年1月8日重新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证明你公司已整改违法行为。 证据4: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证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