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觅香莱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0Q7MWB2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庆丰西街金都华庭D9号楼8号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036号
经查:2025年5月14日晚上消费者到该店进行就餐,消费者在抖音平台点了套餐,包含:一份罗马生菜,一份超级炒猪肝,两份小吊梨汤,共计39.9元,该店先上了两份小吊梨汤,消费者在食用小吊梨汤的过程中,找到该店服务员说小吊梨汤里有异物(线头),服务员过去看后确实是小吊梨汤中有异物(线头),并对消费者解释,该异物(线头)是食品原料老冰糖中的线头。消费者吃出异物后,该店员工就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款。该店售卖的小吊梨汤是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觅香莱食品加工场制作,并集中配送上门送货,每日为该店供货3kg,在该店进行加热分装售卖。为消费者售卖每份为200g,售价每份5元,可以提供该批次供货资质及进货票据 ,现场未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取证拍照一份,并依法送达询问通知书一份。
2025年05月21日下午15时21分至16时40分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的存在。
根据我们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款,未因此引发食源性疾病。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中的情形。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