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利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维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21MA73D9JL0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党原乡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市监罚〔2026〕173号
2026年6月16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泾川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泾烟移[2026]第35号,关于泾川县利源商店(李维学)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案件材料共9份10页),6月17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泾川县泾川县利源商店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店销售的卷烟都是从自己儿子李文军经营的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泾川县兴苑便利店”处调拨。截至2026年6月10日,泾川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3个品种20条卷烟,货值金额为1390元。因当事人李维学无法提供涉案卷烟购进票据及真实有效的销售记录,同时陈述自己这20条卷烟刚拿到泾川县利源商店还未对外销售已被查获。故本案违法所得不再单独计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属实。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拟处罚如下:处违法经营总额35%的罚款486.5元(大写:人民币肆佰捌拾陆元伍角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对泾川县利源商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486.5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486.5元,大写肆佰捌拾陆元伍角整。
486.50元
泾川县市场监管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