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海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D1TL699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455号长春市中源食品有限公司光复路食品日杂批发市场3楼3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不罚〔2023〕14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成立,注册地址为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455号长春市中源食品有限公司光复路食品日杂批发市场3楼302室。
经本局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档案,当事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审批部门提供了一份由长春市中源食品有限公司光复路食品日杂批发市场与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该租赁合同中有“甲方(中源批发)同意将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455号长春市中源食品有限公司光复路食品日杂批发市场3楼302室租给乙方(当事人)做为办公室使用”内容。经本局执法人员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宽城分局发送商请函,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宽城分局复函称“其未对当事人的注册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455号长春市中源食品有限公司光复路食品日杂批发市场3楼302室办理过规划审批手续”。依据《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场所内的,提交租赁(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场地使用证明;”之规定,结合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宽城分局复函确认,302室未在长春市中源食品有限公司光复路食品日杂批发市场内,其提交的登记材料为虚假材料。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成立,注册地址为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455号长春市中源食品有限公司光复路食品日杂批发市场3楼302室。经本局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档案,当事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审批部门提供了一份由长春市中源食品有限公司光复路食品日杂批发市场与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该租赁合同中有“甲方(中源批发)同意将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455号长春市中源食品有限公司光复路食品日杂批发市场3楼302室租给乙方(当事人)做为办公室使用”内容。经本局执法人员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宽城分局发送商请函,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宽城分局复函称“其未对当事人的注册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455号长春市中源食品有限公司光复路食品日杂批发市场3楼302室办理过规划审批手续”。依据《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结合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宽城分局复函确认,302室未在长春市中源食品有限公司光复路食品日杂批发市场内,其提交的登记材料为虚假材料。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吉林省大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