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跃达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月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MA6PNLC18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猫街镇迤纳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5﹞94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不合格的“纯松子酒(露酒)”是2023年12月21日生产的,共生产了100箱(1200瓶),规格:12瓶/箱、100ML/瓶,酒精度:42%VOL,于2024年1月15日全部销售给昆明广丰批发市场B区6栋1号的李希梅,成本价:16.50元/箱,销售价格:18.00元/箱,获取违法所得150.00元,货值金额1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50.00元(大写:贰仟壹佰伍拾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2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5﹞19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松子酒:(一)产品规格100ML/瓶(42% VOL),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2日,共生产了300件,截止4月2日,己全部销售完,该批产品成本价18元/件,销售价18.5元/件,涉案货值5400元,违法所得150元;(二)该公司提供了一份委托检验的《检验报告》,承检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有MA认证标志,认证编号为162500340137。送检日期为2024年11月18日,出具检验结果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检验结合为合格,检验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2日。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松子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调查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松子酒的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收入:5150元(大写:伍仟壹佰伍拾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